渭政发〔201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夯实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农机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农业现代化,按照《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十三五”时期创建“平安农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农业发〔2017〕28号)要求,现就加强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市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支持拉动,我市农民群众购买、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高涨,大马力拖拉机、高性能收割机等农机具保有量迅速增加,农机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但由于农业机械作业环境复杂、季节性强、流动性大,加之大部分驾驶操作人员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农机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各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农机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坚持强化源头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不断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全力促进我市农机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二、准确把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一)加快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配备先进适用的安全检查、考试、事故处理等农机安全监理和办公设备,建设高标准监理业务服务窗口,为农机安全监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继续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发布、网上查询、实时监控等功能。加快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监理业务网上办理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水平。
(二)规范农机牌证管理。认真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凡未取得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拖拉机的驾驶培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依规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驾驶人考试、驾驶证颁发等牌证业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不按规定检验的坚决不予办证上牌,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
(三)强化农机安全检查巡查。加强对县乡道路行驶的各类农业机械的巡查检查,严厉查处未经检验行驶、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规载人、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结合农时季节,经常性深入镇村、农机合作社、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开展农机安全技术检验、事故隐患排查,及早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四)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农机购置补贴、科技下乡和“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做到“墙上有标语、路口有警示、手中有资料、报上有文章、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深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普及农机安全生产和驾驶操作知识,推动安全知识、安全常识进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农户、进公共场所,增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农机安全的氛围。
(五)深入推进“平安农机”示范创建活动。按照《渭南市人民政府欧洲杯在线开户_欧洲杯投注站-【唯一授权网站】: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市的实施意见》(渭政发〔2017〕26号)要求,切实加强创建组织领导,全力保障创建工作经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一一抓好落实。进一步夯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创建责任,积极创建“平安农机”示范镇、示范村、示范合作社,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创建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既定目标任务。
三、着力夯实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机、安监、财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主任由市农机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协调联系、督导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议事日程,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推进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部门责任。农机部门要制定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及时高效规范处置各类农机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损失。安监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财政部门要保障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公安交警部门要指导县市区开展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公安交警、农机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教育部门要指导城乡学校开设农机安全教育课程。各成员单位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从严责任追究。市上将定期开展农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重大农机安全隐患。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不重视或重大农机安全隐患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重点管理;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以及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将按相关规定从严问责、严肃处理。
渭南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